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规定,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流程如下:
1. 主席团、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专委会、中级法院、检察院有权在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则需先由专委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
2. 代表联名提案时,专委会审议后形成处理意见报告,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并印发会议。首次会议成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处理代表联名提案。
3. 提案人需在截止时间前提交议案,会议期间需对议案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议案由代表团审议,也可交专委会审议并提出报告。
4. 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各代表团审议,专委会再次审议并提出报告和修改稿,重要分歧需在审议结果中说明,通过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5. 会议召开前,地方性法规草案可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常委会整理意见后印发会议。
6. 专委会审议时,可邀请相关代表和专家参与,讨论专门问题。
7. 提案在表决前,提案人可申请撤回。审议遇重大问题,经主席团提议,大会可授权常委会审议并备案或下次会议审议。
8. 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交相关机关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答复不满意者,可进一步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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