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四章 报送方式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电力企业的信息报送工作有明确的规范。根据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第十五条指出,机构会根据企业提交的信息内容,确定具体的报送形式和期限。

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报送方式,电力企业需按照相关法规,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渠道进行信息传递。

第十七条强调了信息报送的具体形式,包括填报报表、提交报告或提供相关材料。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关于报送期限,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日报应在下一日12时前报出;周报或旬报需在下一周或下一旬的第2日前;月报应在下一月的8日前;季报需在下一季度的第12日前;年报快报应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而年报则需在3月20日前提交。如果涉及电力监管信息系统,企业还需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并实时报送相关数据。

对于特殊情况,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企业财务信息和安全生产信息,其报送期限需遵照相应规定。第十九条赋予电力监管机构在必要时,可要求企业即时报送额外信息的权力。

最后,如果企业未能按期报送信息,第二十条规定,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在批准的期限内补报,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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