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39条40条47条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根据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企业或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的工作和休息制度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必须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并且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法律客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所述情形而无效的;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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