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理解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

如题所述

1、结果无价值者认为,没有法益的侵犯和威胁就没有犯罪(包括未遂),而法益的侵犯和威胁就是结果,因而,所有犯罪都有结果。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危险结果又包含抽象的危险结果,和具体的危险结果。
2、当然,严格的一元论结果无价值者是不承认抽象的危险结果的。

3、行为无价值者则认为,没有侵犯法益,但行为本身违背了法律,仍然构成犯罪既遂,此时,没有结果也可以构成犯罪既遂,这些犯罪被称为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4、早期行为无价值者只把实害结果作为既遂犯的结果。后来,为了缓和理论上的困境,二元论成为行为无价值论的主流,因而危险结果也被认同作为犯罪既遂的结果。
5、即使如此,在未遂犯的认定上,行为无价值者和结果无价值者还是存在者差异,后者认为,即使是未遂,也要求结果的出现,只不过这样的结果是危险结果,行为本身因为对法益的侵害有现实紧迫的危险,这样的危险就是结果。但前者认为,行为从客观上看没有危险,但震惊了法意识违反了法意志,那么就已经具有可罚性。
6、至于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当然是上述的结果。判断事实是否该当构成要件,首先是看行为和结果是否存在,再判断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7、当然,行为导致的结果不一定是直接结果,间接结果依然可以被归责于行为人。比如,行为人追砍受害人,受害人为逃跑,别无选择地横穿高速马路,最后被高速行驶的货车碾压而亡,在此案例中,死亡是结果,结果发生前,介入了受害人横穿公路,货车司机避让不及而碾压两个行为,且后者是直接原因,但不能说持刀追砍的加害人其行为没有造成结果,进而不令其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这样的结论显然荒谬。
8、即便是在实务案例中,也不总是只肯定直接原因的效力,如,见义勇为的市民驾车追逐骑摩托逃亡的盗窃犯,结果因速度太快,路面愈窄等情况,盗窃犯不慎撞上护栏进而死亡,这样的案例中,法官大都认定了见义勇为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虽说这样的判罚结论肯定错误,但也肯定了结果包含间接结果。
9、而且,司法解释也肯定了间接因果关系的作用,以及间接结果也可归责于行为人。比如《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肯定了“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可作为结果,而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诽谤直接造成的,而是介入了作为直接原因的被害人行为之后形成的。
10、所以,直接结果才是结果,已经是过时的理论了。当然,间接结果要作为结果,必须通过相当说,合法则说等理论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或者通过客观归责理论,在条件关系成立的前提下,肯定结果能被客观归责于行为。否则,这样的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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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14
涉及多种理论,直接原因阻断法为主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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