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的环保设备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国家给予价税合计的全额补贴后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

我单位购入的用于生产的环保设备,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过了几个月,国家的环保财政补贴下发,购买此设备的价税合计金额全部给了补贴,那么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还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吗?请高手指点。谢谢!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购入的用于生产的环保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国家给予的补助则不应该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在2009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国家给予的补助应该是价税合计。本例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2、举个例子:企业购入的环保设备,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不含税的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额为5.1万元,款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
贷:银行存款 35.1
3、收到政府全额补助:
借:银行存款 35.1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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