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分工的原理是什么?

如题所述

  国家权力分工(分配)的原理(原则):

   1.实现人民主权,保证国家权力的来源始终归属于人民,把国家权力的分配建立在合法和正当的基础之上。美国早期的制宪者主张“人民是权力的惟一合法源泉”和“”原始权威“。乔·萨托利指出:”权力属于人民是建立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这意味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为实现人民主权原则,以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宪法和法律来分配国家权力是必然和惟一的选择。

   
2.确保基本人权,使国家权力的分配始终和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保持一致性。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就庄严宣布: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宣言更明白昭示:对人权的无知、忽视或蔑视,是造成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离开尊重和保障人权来讨论所谓国家权力的分配,无异于缘木求鱼。为遵循这一原则,国家权力的分配首先应当保障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得到落实,并切实发展直接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其次要健全权利救济机制,在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遭到他人、社会团体或某个政治机构的侵犯时,能得到完全和有力的救济。为此,将违宪审查的权力分配给专门的或权威的宪法保障机构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3.防止国家权力的集中化,形成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实现法治。
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曾主张,宪法在规范各级政府的运作中,应尽可能保持两项原则,一是条文的弹性化,二是避免政治权力的集中化,前者是避免负担修改宪法的高成本,后者是避免缺乏竞争而造成政治独占与经济资源的扭曲配置。为此,必须通过宪法合理配置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元首权、宪法监督权等,确认人民监督、法院独立审判、严格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内容。

    
4.保障国家治理效能、达至善治的需要。
所谓治理,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综合。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使用“治理危机”(crisis
governance)一词,此后,治理便被广泛地与运用于政治发展研究中,特别是被用来描述后殖民地和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状况。[6]历来治理是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能,从各国国家权力的运行实践看,都表现了大权(如体现主权或最高权力的制宪权、立法权、外交权、国防权、元首权等)分配于中央或联邦(有的权力如制宪权由联邦和成员国共享),小权分配、分散于地方。而要达至善治,既要使国家权力的分配体现权、责、能统一和精简效率原则,又要实现中央具有统一的权威与地方具有适宜的自主权、自治权。

  除了上述四个主要原则外,各国国家权力分配还呈现如下一些新的发展趋势,如在人民权力和国家机关权力的关系方面,凡公民个人能够自治的事情,国家权力就不应当介入;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凡社会能够自治、自理的事情,国家权力就不应当介入;在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关系方面,凡地方愿意并且能够解决的事情,中央权力就不宜介入;在上级权力和下级权力的关系方面,凡下级愿意并且能够做好的事情,上级机关权力就不宜介入;在执政党权力与政府权力的关系方面,凡适合政府出面能更好地做到的事情,执政党的领导权就不宜介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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