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姓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姓名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申请换证。
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2、申请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
办理所需要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
4、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居民,需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上需记录申请人的现用名和曾用名)。
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百零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参考资料: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驾驶证名字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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