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的选择性。我国目前的消费税主要是对奢侈品、高能耗以及重污染的特殊消费品进行征税,对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不征收消费税。
(二)征税环节的单一性。消费税一般实行单环节征税,在消费品的生产销售、进口、批发以及零售等环节选择某一环节进行征税,即单环节一次课征制。
(三)征税方法的多样性。为适应不同消费品的具体情况,消费税的征税方法比较灵活,它以从价定率征税为主,对部分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对少量消费品既从价又从量复合征税。
(四)税收调节的特殊性。消费税具有强大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外,还是重要的税收杠杆,是国家实现多重调控目标的重要税种。
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一部分产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可以对某些产品形成双重调节;还可利用征税范围的选择和税率的差别设计,对需要限制和控制消费的产品进行特殊调节。
因此,它不但可以调节产品结构,引导资源配置,还可以弥补增值税在调控上的不足,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发挥特定的作用。
扩展资料
消费税采用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对应设置税目税率,界限清楚,一般不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确定税率时应注意: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整体销售金额按其中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最高税率征税。
例如,企业将高档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则应按该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额以15%的税率征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