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新颖性的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关系分析

如题所述

要明确新颖性外延,不能不深入了解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廓清新颖性的界限。笔者认为新颖性与创造性有如下的关系。
1.从历史起源上看,创造性来自新颖性
在专利制度建立之初,一项发明只要具备新颖性便可取得专利。然而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只考虑新颖性的做法存在弊端,它不仅导致了一些在技术上完全没有进步性甚至在技术上落后的方案被授予了专利,更严重的是它可以诱发不正当竞争,即把他人的发明仅作形式上的改变以满足新颖性要求,从而寻求新的专利,并借此与原发明人进行市场竞争,从而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为了克服专利制度的这种弊端,各国专利法相继引入了创造性标准。美国专利法第103条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原则,是于1952年时增订的,并于1984、1995年先后进行了修正,该条款的目的是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在发明当时对于该相关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发明整体是显而易见的话,发明是不能授予专利的,否则将会有碍产业技术的发展,而有悖于专利法促进技术发展的目的。从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到现在,专利的授权条件历经多次修改,反映出百年来美国法院的大法官对什么样的发明可以授予专利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进行判断进行了丰富的实践和深入的探索,从而形成自己的理论,并最终将理论上升为法条。
2.从法理上看,创造性和新颖性在法理上是相通的
可以说,创造性是隐含的新颖性,新颖性是明显的创造性。专利法为了实现利益分配的衡平和正义,就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言,就是要阻止公共领域中已经显明存在或隐含存在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从而损害公众的利益,或者对他人的专利稍加形式改变以授予专利,从而损害原专利权人的利益。
3.从现有技术上看,考察的现有技术不同
新颖性与创造性都与现有技术有关,但在两个方面是明显不同的。第一,技术领域方面。新颖性把现有技术作为一个整体考察其实质,涉及整个技术领域,它关注的是现有技术与发明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同一性。而创造性仅涉及相关和类似的技术领域,所关注的是现有技术与发明之问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第二,对比方法方面。判断新颖性只能单独对比,所引用的技术方案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判断创造性允许将不同现有技术组合对比,所引用的技术方案可以是两个以上技术方案,也可以不是完整的技术方案而只是片断的技术信息。9
4.从主观与客观上看,侧重点不同
新颖性判断是单独对比,因此其判断是较为客观的,无论谁来判断,其结论一般说来都会基本一致。而创造性却并不是一种能用天平或标尺衡量的客观标准。这个判断带有主观的色彩,需要人们运用脑力思考才能作出。如果他(指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感到吃惊,他对自己说:“我从来没有想过这样的技术方案,发明人真是一个聪明人”,这就达到了非显而易见的标准。
5.差别程度及表现不同
新颖性的差别是客观的不同,强调前所未有。而创造性的差别却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别必须是创造性构思的结果。这种结果必须是一般人不能轻易想到的。即:差别不算数,差别产生的差别才算数。新颖性的差别体现在技术特征方面,创造性则要求技术特征上或技术效果上的非显而易见,也就是说创造性差别体现在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任一方面。
6.从程序上看,创造性是在新颖性的基础上对可授予专利的发明作了更进一步的限定
创造性是在新颖性基础上的创造陛。发明具有创造性也当然具有新颖性。正如美国最受尊敬的法官之一里奇所说,任何欲取得美国专利的发明者都必须依次通过第一道大门(可取的专利权的主题)、第二道大门(可取的专利权条件——新颖性)和第三道大门(可取的专利权条件——非显而易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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