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 我有一事想问,我前天和人打架,朋友被别人拿刀砍伤,我头部被砍了一刀,在我给他夺刀时把他手

你好,律师 我有一事想问,我前天和人打架,朋友被别人拿刀砍伤,我头部被砍了一刀,在我给他夺刀时把他手咬伤,手部照成肌腱断裂,我朋友是小腿被砍,伤口长12厘米深到过头,按照法律我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严重么?谢谢!

肌腱断裂如果接不好,可能会出现构成轻伤或构成重伤的情况。构成轻伤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按你说的情况,也可能是聚众斗殴。
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2008年6月25日发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 [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发[1990]70号 1990年3月29日发布实施)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1990]6号 1990年6月20日发布 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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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28
正当防卫,他的刀属于管制刀具,本身就违法,你去夺刀是自卫行为。录口供时要反复强调对方是持刀。
第2个回答  2010-08-28
你一口咬死对方持刀伤人在先
你抢刀护人
看情况对方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刀是属于管制刀具,加上他也砍伤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8-28
应该属于故意伤害之类的犯罪,看看能不能靠到正当防卫上去,不要说是打架。
第4个回答  2010-08-28
我不是律师但我知道你这是故意伤人罪,如果你肯用钱砸就不会给定这罪,甚至可以逍遥法外,如果受害者一直起诉你可能蹲号子,我没有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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