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检测站授权签字人如果出具虚假报告单有什么后果

如题所述

如果是违反刑法的话,你们就是合伙作案了,是犯罪团伙,并按你们触犯的罪名来承担责任。如果是民事的话你们是共同侵权人了, 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中介组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条对中介组织的规定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虽不是列举的中介组织之一,但应在该条所规定的中介组织的文义之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检验机构。由此可见,安检机构也是通过自身服务取得收益,同时承担一定社会功能和社会责任,介于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服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同属中介组织。将安检机构解释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中介组织,并未超出其文义范围,不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其次,提供虚假车辆安检报告的行为严重侵害车辆安检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一。该条规定虽源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六条,但其立法本意并非仅限于维护公司管理秩序。目前我国中介服务市场发展迅速,涉及经济社会领域诸多方面,而且中介服务一般具有专业性、社会性,对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应由刑法予以规范和保护,故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已从单一维护公司管理秩序扩大至全面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安检机构提供虚假车辆安检报告,直接侵害车辆安检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应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惩处。提供虚假车辆安检报告虽也直接危害车辆管理秩序,但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内并无相应罪名可以适用。另外,提供虚假车辆安检报告虽可能导致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危及公共安全,但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并不具有必然性,不应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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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1

1、万一出事,报告单签字的人是要一追到底的,不仅授权签字人,哪怕是外检签字的,都要承担法律刑事责任的。

2、授权签字人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当的,所在中部省会城市某大型检测站包括站长在内的授权签字人只有3个,这样的人是不会乱签的的。

机动车检测站:

1、在现代社会,汽车已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交通工具。

2、汽车在为人们造福的同时,也带来大气污染、噪声和交通安全等一系列问题。

3、汽车本身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和使用时间的延续,其技术状况将不断恶化。

4、因此,一方面要不断研制性能优良的汽车;另一方面要借助维护和修理,恢复其技术状况。汽车的安全、动力、环保、经济、可靠、可操作和行驶的稳定性能检测就是在汽车使用、维护和修理中对汽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测试和检验的一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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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7
授权签字人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当的,所在中部省会城市某大型检测站包括站长在内的授权签字人只有3个,这样的人不会乱搞的。
万一出事,报告单签字的人是要一追到底的,不仅授权签字人,哪怕就是搞外检签字的,都要被追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3-15

第4个回答  2017-06-13
授权签字人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当的,所在中部省会城市某大型检测站包括站长在内的授权签字人只有3个,这样的人不会乱搞的。万一出事,报告单签字的人是要一追到底的,不仅授权签字人,哪怕就是搞外检签字的,都要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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