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由谁主办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2、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3、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 4、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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