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援助:我国政府提高了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并建立了动态增长机制,以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持续改善。
2. 养老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成员,如果他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将提供参保缴费补贴,以支持他们的养老需求。
3. 医疗保障:政府建立了医疗保险补贴优惠制度,并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这些家庭将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并且可以全额补助他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 亲情关怀:政府提供再生育技术服务,努力帮助那些年龄在49周岁以下、有生育愿望且具备再生育条件的失独家庭实现再生育。
5. 组织帮助:政府建立了志愿者队伍,并通过计划生育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为失独家庭提供支持和帮扶。
以上政策依据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该条款规定了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政府还负责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并帮助有残疾的公民安排劳动、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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