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是一种对外之债,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关系到夫妻以外的债权人的利益。针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论是否将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有观点主张将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到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中。婚姻法允许在离婚诉讼程序中处理债务问题,而为了避免对债权人实体权益的损害,程序上可操场作性的设计是让债权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到离婚诉讼程序中,这样债务的处理对债权人才可能公平,其处理效力才及于债权人。但笔者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出现债务争议,难以确定债务的存在及其性质时,宜将债务问题另案处理,而不宜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有:
1、符合法理。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夫妻双方是共同连带债务人,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不因作为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离婚而改变或免除,故法院在准予夫妻双方离婚的离婚诉讼中不审理夫妻债务问题,既没有损害夫妻双方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将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利于保护离婚案件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并且离婚诉讼案件不是单一之诉而是复合之诉,离婚是主诉,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成立的确认之诉,因此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财产分割是离婚的从诉,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同时也可就财产分割单独起诉,但由于受主诉的影响,程序上不宜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大多数情况下离婚双方及债权人对债务均有争议,债权人另案通过债务诉讼程序救济权利更为有效;
4、能提高离婚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快离婚案件的审判效率,防止债务人以“离婚”方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单独审理的内容包括:
1、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债务的数额、承担方式没有争议,允许双方协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应注明该债务的分割不对抗债权人,或者不将债务清偿的情况写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而由离婚双方私下签订协议;
2、对双方有争议的夫妻债务,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做处理,不确定债务的承担方式;
3、债权人以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清偿债务。对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可依夫妻已离婚的情事变更理由提前主张债权,将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以便减小债权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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