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法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并强调家庭应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体现了国家对婚姻家庭的重视,并把家庭文明建设纳入法律。
2.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提供了明晰的亲属关系法律依据。
4. 可撤销婚姻增加了一种情形: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后者可以在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
5.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
6. 第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 第1060条规定夫妻家事代理权,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和共同财产的处置界限。
8. 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强调“共债共签”,防止“被负债”。
9. 第1066条规定了两种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0. 第1077条规定了登记离婚的30天冷静期,以防止冲动离婚。
11. 第1079条规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12. 第1091条规定了离婚赔偿制度的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衍生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新规包括:
- 取消了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的结婚禁止。
- 允许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而请求撤销婚姻。
- 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 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额外情形和一年内提出请求的时限。
- 增加了受胁迫结婚的撤销权和一年内提出请求的时限。
- 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的损害赔偿权。
- 明确了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效力和共同债务的范围。
- 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设立了离婚冷静期以防止冲动离婚。
- 提供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应判离的标准。
- 完善了离婚赔偿制度,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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