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庭恶意出具伪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老婆为了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拿孩子做人质要挟,她把孩子让她远在千里之外的姐姐抚养,老婆起诉2次离婚都被驳回,我665天没有能抚养我的孩子了。

我来外地找老婆的姐姐要孩子,不但不给,他姐夫和姐姐还把我打伤住院,给我泼大粪,我才拿起法律武器捍卫监护权。

我到外地起诉老婆的姐姐侵害我对孩子的监护权,对方律师要侵害我监护权的证据,我说有在老婆的姐姐的社区办公室和当时派出所要求要回孩子的出警录像,足可以证明我来要孩子,对方不给我,而且态度野蛮。

昨天已经开庭并进行了调解,对方律师拿出了一份社区居委会2008年11月签字盖章的我老婆委托其母亲和姐姐照顾孩子的书面证明,我断定这个证据是今年才有的。

这份委托书内容是:我老婆委托其母亲和姐姐抚养孩子的证明,落款上2008年10月22日,底下是社区委员会签写的证明我老婆的母亲和姐姐是辖区居民,从10月22日照看孩子属实的证明,盖公章,落款2008年11月2日。

我有足够的证据这份证明是2年后伪造的, 如果被法院调查认定,对方出具的证明是伪证,社区居委会、我老婆,老婆的母亲和姐姐分别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有无具体法律规定?

法庭上做伪证的需要承担被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如果是在刑事法庭上作伪证的,意图使别人受到法律追究的,可能会构成伪证罪,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刑法学界对民事诉讼中发生的伪证能否构成妨害司法类犯罪争议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否构成妨害司法类犯罪。有的认为,妨害司法类犯罪只能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有的认为,妨害司法类犯罪应该适用于所有的诉讼过程中,当然包括民事诉讼。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妨害作证罪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并未限定妨害司法类犯罪发生在何种诉讼过程中。(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否需要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有人认为,以暴力、威胁、贿买这三种犯罪手段涵盖了后面阻止证人作证和指使他人作伪证两种情况。有人认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与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并列关系,阻止证人作证与指使他人作伪证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后者明显大于前者,因此,对前者加上了以“暴力、威胁、贿买”这三种手段加以限制,而对后者在构罪上则放宽了限制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8-13
我国《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第2个回答  2010-08-13
如果证据确实是伪造的,就在法庭认证的过程中不被采纳。因为不是刑事犯罪,所以不能成立伪证罪。
只是她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有利于你胜诉。
第3个回答  2010-08-13
伪证罪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之一,触犯者应被处以一定的刑事处罚,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活动中发生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或有关资料,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隐瞒事实真相,毁灭、伪造、隐匿有关资料,但不是在刑事诉讼中,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伪证罪,只能分别情况,以其它犯罪论处。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证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