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97年出生的大学生张某某在路上遛狗未牵绳吓到了正在取快递的周某某,周某某因害怕大狗,于是叫来了父亲屈某某,随后双方发生了争吵,张某某母亲万某某赶到现场后也加入争吵并率先动手殴打周某某。
于是双方开始互殴起来,在这期间,张某某对屈某某拳打脚踢并数次蹬踹其腹部,导致屈某某胃内容物返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经法院审理,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随着城市养狗的群体增加,养狗不办证、遛狗不牵绳的现象也逐渐增加,甚至因饲养动物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或者产生社会矛盾冲突的事件也在逐步增加。而本起事件中的张某某因遛狗不牵绳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进而引发双方互殴,并导致被害人因互殴行为窒息死亡,这样的教训极其惨痛和深刻。
有读者问,遛狗不牵绳是一个人的素质问题,相反指责遛狗的人,又是谁给他们的权利呢?这个问题问得好,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律角度来进行回应。
从合理性角度来看,本起事件的张某某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应当知晓上海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其遛狗未牵绳的行为已经违反上述条例的规定,尤其是其饲养的大狗已经吓到了周某某的情况下,屈某某的父亲当然有权利指责周某某的行为不对,难道非要等大狗咬到周某某后才能指责吗?
最后,综合法理与情理,在本起事件中,张某外出遛狗未牵绳的行为确实已经违反了当地养犬管理规定,而且在大狗吓到周某某并未主动赔礼道歉,进而导致双方产生口角,虽然双方都存在过错,但是此种过错行为应当分开讨论并区别看待。
张某某为何会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从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尸检报告鉴定的结果是,屈某某生前在饱腹状态下,因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胃内容物返流致吸入性窒息而死亡,据此可以说明的是,屈某某自身并不存在基础性疾病这一特异因素,也不存在足以阻断张某某的行为引发屈某某死亡的介入因素,两者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因此,张某某在与屈某某互殴过程中,对屈某某拳打脚踢并数次蹬踹其腹部的行为引起了屈某某胃内容物返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这一危害结果,属于以非法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伤害行为。当然,本起事件中的被害人屈某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作为减轻张某某刑责的量刑情节之一予以考虑。
所以,综合全案情况,张某某因故意伤害屈某某致其死亡,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范围内对其进行量刑。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呢?欢迎在评论下方留下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