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满足以下这4个条件,订立的遗嘱才算有效:
1、立遗嘱的人必须是民事主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遗嘱人是受欺诈、胁迫等订立的遗嘱,遗嘱是无效的、同时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都是无效的。
3、遗嘱只能分配遗嘱人合法有效的个人财产,如果遗嘱分配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那么该部分是无效的。
4、遗嘱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没有给这类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遗产,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拓展资料:
遗嘱的形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有遗嘱人亲笔书写,并且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
见证人,是指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有能见证遗嘱真实性的能力;要有中立性,即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
3、打印遗嘱。是指遗嘱内容由机器设备打印而成的。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另外要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指遗嘱人用口述的方法表达自己对遗产的分配。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指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订立遗嘱后,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即遗嘱人所立的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立遗嘱的时间,作为认定遗嘱有效的判断标准,无论遗嘱形式如何,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立遗嘱有法律效力:
一、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必须年满18周岁;
二、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符合下列条件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的生效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公正无私的人在场见证。如果遗嘱是通过录音方式立的,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自写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及签署,注明年、月、日。
(3)立遗嘱人的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批出,并须有多于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是遗嘱人。遗嘱正确宣读后,由遗嘱人认可,并标明年、月、日。并由代理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公证。从法律上讲,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最强的证据效力。为了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5)无论以何种形式立遗嘱,遗嘱人都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立遗嘱。
(6)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剥夺有赡养义务、无继承收入来源、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7)遗嘱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真实。如果遗嘱内容模糊笼统,很可能是遗嘱理解上的模糊,造成遗嘱人死亡后执行困难。
遗嘱的生效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公正无私的人在场见证。如果遗嘱是通过录音方式立的,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自写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及签署,注明年、月、日。
(3)立遗嘱人的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批出,并须有多于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是遗嘱人。遗嘱正确宣读后,由遗嘱人认可,并标明年、月、日。并由代理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公证。从法律上讲,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最强的证据效力。为了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5)无论以何种形式立遗嘱,遗嘱人都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立遗嘱。
(6)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剥夺有赡养义务、无继承收入来源、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7)遗嘱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真实。如果遗嘱内容模糊笼统,很可能是遗嘱理解上的模糊,造成遗嘱人死亡后执行困难。
许多老人为了避免身后儿女们不必要的财产纠纷,需要写遗嘱,但不知道该怎么写才具有效力,往往到我们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这不,86岁的拜景轩老人就找到张哥,请求给其写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一、遗嘱有哪几种形式?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不同的遗嘱形式,所生效的条件也不相同。立遗嘱人要根据自己订立的遗嘱类型及其相应的生效条件,做好对应的准备工作,才能让自己所订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二、各种形式的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张哥将五种不同形式的遗嘱做一简要说明。
1、自书遗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为自书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是:
(1)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不能打印;
(2)必须是亲自签名,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
(3)必须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立遗嘱人由于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写的遗嘱为代书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是:
(1)、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必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然后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为书写;
(3)写成书面遗嘱后,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由立遗嘱人认可并签名。
(4)必须注明年月日;
(5)由代写人、其他在场见证人签名;
(6)代写人不能是见证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
3、录音遗嘱:遗嘱人用录音机录下的自己的口述遗嘱称为录音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的生效条件是:
(1)立遗嘱人进行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见证可采取书面(注明年月日)或录音的形式。
(3)经过见证的录音磁带应封存起来,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与见证人在封条上签名。
4、口头遗嘱:立遗嘱人在生命遭遇威胁的情况下口授他人的遗嘱称为口头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是:
(1)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的情况下设立的,如在前线作战、船舶遇险、飞机失事、遭遇台风、地震洪水等。
(2)设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见证的方式,可以事后做书面或口头证明。
(3)对口头遗嘱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记录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4)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用了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为公证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机关是我国专门办理证明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文件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机关。因此,公证遗嘱是方式严格、内容真实、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办理公证遗嘱一般由遗嘱人在公证员二人面前,亲笔书写遗嘱,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证人员代为记录遗嘱,并由其整理成书面遗嘱后向遗嘱人宣读,在遗嘱人确认无误后,有记录的公证员二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地点和年月日。
这里要说明的是,公证遗嘱并不是唯一有效的遗嘱形式,也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有效不需要公证,但是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此遗嘱,该公证遗嘱就一直有效。
三、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1、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3、
3、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伪造的遗嘱无效。
5、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6、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之前的遗嘱无效。
四、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遗产继承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1、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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