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外经证预缴哪些税款

如题所述

1、增值税: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情况一般有: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另外要注意,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根据纳税期判断,月报10万,季报30万),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城建及附加税: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

在异地施工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不是预缴,是按实际的工资薪金据实申报缴纳。4、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如果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分包业务时,应按其取得的总承包款(不含增值税)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得按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因外地施工按照0.2%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申报时,按照完税凭证上预交的金额填写到企业所得税主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因外地施工按照0.2%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汇算清缴时,填写主表A100000的第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5、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纳税地点,但是多数税务局会要求在施工地全额缴纳,具体执行还是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财税【2016】74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四条,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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