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天使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普遍采用有限合伙的企业架构

如题所述

相比公司制等其他形式,有限合伙形式有如下优势:
第一,有利于调动各方的投资热情,实现投资者与管理者的最佳结合。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最突出之特点与价值所在。通常,有资金实力者出于谨慎不愿投资于须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而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能导致的经营者道德风险也令其望而止步。另一方面,拥有投资管理能力者往往受资金规模所限,在公司体制下难以实现其理想,他们更愿意在享有管理权力和较多利益的情况下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度完全契合了这两种市场需求,确保了资本、技术和管理能力得到最佳组合,获得最大效益。
第二,有限合伙在设立和运营中较之公司更具有操作灵活性与商事保密性。有限合伙以协议为基础,法律对其规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任意性规则多于强制性规则,很多方面可以由合伙协议决定,这更适合投资者的各种不同需求。此外,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远比公司宽松,仅以满足债权人保护和政府监管为限,这种商事保密性对出资人更具有吸引力。
第三,有限合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较轻。各国税法通常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收所得税,但对有限合伙企业则不征所得税,仅对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有限合伙制度能够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经济原因。
第四,有限合伙为风险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退出通道。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份额较之普通合伙更为便利,合伙份额的转让也不会影响有限合伙的继续存在,这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一条较之公司股份发行上市更为便捷的退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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