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4月份进入东莞塘厦某家电子厂A,期间从试用期开始到现在工资调整了四次,均太低,未达到同等岗位同样的地域条件,同样的工作能力及工作任务所应得到的工资,现在这个公司即将要给同一个董事会所管理的另一家独立公司B所收购,而现在,我的合同到期,A公司要求我同B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且B公司承认我的前公司的工龄,并且维持工资待遇不变。
之前我同A公司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A公司的劳动合同为每年一签),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作时间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是实际工作中,公司采用的工作时间制度为大小周,即:一个星期上5天班,一个星期上6天班,如此轮流,所以每月我们大概有2天的休息日时间在加班,但是公司却没有为这天的加班付加班费,也没有调休,而且,公司也没有明确的,合法公布的工资制度。
另外,我于2009年大概10月份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有两个法定代表人,另外一位为法人代表),然后公司每月为我补助一定金额。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我不同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 除了我能拿到工龄补偿之外,我还能不能追回我的加班费?如果能追加班费,那么能追到什么时限的,是否2008年4月份到8月份的都可以追到?
2. 如果要追加班费我需要提供那些证据,除了劳动局,我还需找那些部门。
3. 我的劳动补偿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所得的补助是否也可以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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