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有点意思,我在团体保险这块搞了10年,就是这个问题很纠结。
按照去年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我觉得有点模糊。
看下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有资格指定受益人的有两方:被保险人、投保人。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由被保险人同意,并且不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那么,由被保险人指定呢?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团体意外险的单位!)为受益人可以不可以?看不出有明确限制。
就这个问题,我在中国保监会网站的主席信箱提问过两次。第一次答复我,关于法律的解释问题,应该找全国人大。第二次我再提问,我说保监会有义务为从业者解释这个问题,不清楚的地方应该由保监会去问全国人大,而不是推给普通从业人员。后来,就没有回复了。
所以,这个问题我到现在没有答案。可以肯定的是,不指定为单位肯定是对的;指定为单位,有风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