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第六章 总结检查

如题所述

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过程中,实施了严格的监督机制。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以下为总结检查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规定,承办单位在对建议、提案进行答复后,需进行“回头看”,及时跟踪检查答复建议、提案的实施情况。对于答复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需分析原因,尽快落实;对于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需制定跟踪落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实行档案跟踪。



第三十条强调,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检查,发现并改进薄弱环节,提升办理工作质量。同时,需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部门以及市府办公厅保持紧密联系,确保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要求,在完成年度办理任务后,承办单位需认真总结工作,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府办公厅报送工作总结报告,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并协助交办单位进行优秀建议、提案评选。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办理情况、上一年度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及本年度跟踪落实计划等。



第三十二条指出,市府办公厅需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及时了解办理进度,适时组织交流经验和培训。并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评试行办法》对承办单位进行考核,促进办理工作水平的提升。


扩展资料

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精神,制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该《细则》于2012年3月1日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穗府办〔2012〕9号印发。《细则》分总则,交办和接办,办理,答复,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总结检查,责任追究,附则8章35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3月1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穗府办〔2004〕15号)予以废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