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理雪”制度,其适用的对象是( )。

A.判决已生效的案件
B.正在诉讼中的一审案件
C.判决已过三年的案件
D.正在审判中的二审案件

【答案】:A
宋代规定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制度。具体程序为:属“断遣不当者”,从所属县诉起,经本州、转运使、提刑司、尚书本部、御史台,直到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必须依次投诉,不得越诉,但所经官司不理或限满尚未与决,则可以依次向上级陈诉。受理申诉案的官司都应在期限内组织无碍官吏审理。对当事人申诉也有时效期限,即判决生效期限,即判决生效已过三年者,不许理诉。因此应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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