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授予学位与撤销学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在校期间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考试纪律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汉语言本科学生累计重修学分达到20学分,民语言本科学生累计重修学分达到23学分者(若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经重修(补)考后成绩达到70分以上,则该课程不计入重修学分)。
4.汉语言本科学生的外语(限英语和俄语)或中国少数民族语言(限维吾尔语)成绩和民语言本科学生的MHK成绩未达学校规定标准者。
5.由于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宜授予学位者。
6.成人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未达自治区要求者。
《塔里木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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