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内户口迁移需要办理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到其户籍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出户口的迁移证,再持迁移证、身份证再回到原籍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深圳市内户口迁移申报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申报人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申报人的身份证。
扩展资料:
户口迁移市外迁出时,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向集体土地投靠父母的子女必须是未成年子女,所需材料有: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