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从7月1号去某公司见习,7月9号正式签订合同,规格了三个月试用期。7月9号到12号公司组织活动,13号正式下市场来广州。由于市场原因以及公司以前承诺的待遇达不到,于8月8日提出辞职,办事处经理同意了。8月13号左右几天,我经行了市场交接。
问题一:
一直到8月18号办事处经理以我工作实际天数没满一个月为由,拒绝发我7月份工资和一些车费。和我一起来同事领到了18个工作日的工资(22天为满勤)。
问题二:
经过我交涉,办事处经理同意给我工资,可是必须让我回公司总部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总部在上海,来回路费就有我几个月工资多了。补充我已经有办事处经理给我写的书面辞职证明,和同事给我下的工作证明。
想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我该怎么办,这工资还要不要?还有我回总部办辞职手续这去路费,公司可以报吗?急,完美解决后,加分!!!
1。我现在在广州,我签合同的分公司在安徽,来去一次最少要600多,我没有什么档案在公司,可以不回去办理手续吗?还有,就算我回去公司给我报费用吗?
2。说出来,大家可能不信,我的经理是我师兄 。
3。可能大家没有明白,我的意思了。现在,他已经承认给我工资和补助了,不过前提是,我必须回公司总部办理辞职手续。现在的问题是,我不愿意跑这样多路回去办理,而且回去,他也不一定很爽快的立马给我办。
4。我不想回去办什么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