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黄河流域省自治区什么建立审计协调机制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保护审计协调机制,加强对黄河流域水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和协调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保护审计协调机制,加强对黄河流域水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和协调配合。该机制应当包括省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黄河流域保护审计计划和组织实施,加强与国家审计部门和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推进黄河流域保护工作。具体来说,在水资源方面,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流域内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水资源调度、利用和保护机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和保障水资源供应。在生态保护方面,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修复,控制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此外,黄河保护审计协调机制还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审计监督和评估,确保投资效益和环保效益相结合。同时,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推动公众参与黄河流域保护的积极性。

黄河保护审计协调机制能否推动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黄河保护审计协调机制是保障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加强对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审计监督和协调配合,能够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环保效益,从而推动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黄河保护审计协调机制还能够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参与指导,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

黄河保护审计协调机制是黄河流域保护重要举措之一,其发挥的作用对于保障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希望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机制建设,加强对黄河流域保护的各方面工作的监督管理和配合推进,实现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双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四条 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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