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适用简易程序:1、案件查明的事实清楚、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2、被告人主动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或者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反对意见的;3、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如果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检察院在起诉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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