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和就业协议的区别

三方协议和就业协议的区别

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的区别是概念不同、签署协议的主体不同。

1、三方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2、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印制的,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协议。

劳动合同,又称为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管理者、雇主)之间为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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