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餐厨废弃物是指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纳入餐厨废弃物管理。第三条 佳木斯市城区及所辖乡镇和桦川县、汤原县所辖乡镇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全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桦川县、汤原县、各区政府为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单位,财政、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须将餐厨废弃物无偿交由市政府授权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以下简称收运单位)进行处理,应当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将餐厨废弃物及时(24小时内)交由收运单位进行收运处置。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丢弃,禁止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配合收运单位安装油水分离设备,不得将未进行油水分离的污水排入排水管道。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台帐,每日登记餐厨废弃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和流向等信息,以备有关部门核查。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产生单位有义务交纳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用,收运处置费用的收取办法待地方立法后制定并实施。第九条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要求,主动投放到居民小区设置的指定收集容器中,由收运单位收运处置。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资格须经过公开招标并经市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能开展集中收运处置工作,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第十一条 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负责对佳木斯市城区及所辖乡镇和桦川县、汤原县所辖乡镇开展集中收运工作,在收运范围内要做到全覆盖。第十二条 收运单位应为产生单位免费安装油水分离设备,为产生单位免费投放专用收集容器,保证油水分离设备稳定运行,保证收集容器干净整洁。第十三条 收运车辆应采用全密闭运输车辆,防止沿街遗洒。收集过程要强化管理,防止因遗洒造成街路污染,产生污染时收运单位要及时清除。第十四条 收运单位根据产生单位营业时段,合理确定餐厨废弃物收运时间。第十五条 收运单位要建立详细的产生、收运、流向台帐,每季度向主管部门报告,台帐保存期至少两年。第十六条 收运处置单位应配备储存餐厨废弃物处理应急设施,建立应急预案,防止出现因处理设施故障而停止收集收运情况的发生。第四章 职责分工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限,制定收运处置单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负责对收运单位进行绩效考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收运量和考核结果;负责向桦川县、汤原县通报每季度餐厨废弃物的收运量;负责向收运单位派驻工作人员核查每日收运量;负责协调收运单位与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政府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送的每季度收运量拨付政府补贴;负责测算补贴标准,核定补贴价格;负责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送的收运量进行财政监督审核。第十九条 桦川县、汤原县、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环节的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并逐步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负责监督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安装油水分离设备,对收运单位沿街遗洒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桦川县、汤原县政府负责将政府补贴纳入年度预算、拨付补贴资金、测算运距补贴、开展财政监督审核,负责与市政府确定的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协议并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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