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范围及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必须招投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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