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证据,就可以要求加班补偿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使用者应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与工人协商。既然是协议,当然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达成协议,否则就是逼迫劳动。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严重威胁人民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利用及时修理的法定节日和公共假日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查、维护的国防紧急任务,或者上司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仍应支付加班费,加班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也可以要求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支付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