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你好,关于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释有哪些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 用人单位当然解除  (一)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二 用人单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三 用人单位经济裁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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