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集体户口,户籍在朝阳,工作地在东城区,该区域没有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而目前共有产权项目都在其他区域,并且项目都规定本区户籍或本区工作才可以申购,请问我这种情况该如何申请呢?
工作和户口都不在本区(项目所在地)的北京户籍家庭不可申请本区共有产权房。
根据《北京共有产权房问答(第2期)》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优先配售对象包括:
一是项目所在区户籍无房家庭;
二是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其他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三是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以公告为准)。
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遵循“以区为主、全市统筹”原则,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和建设。按照目前工作思路,今后会加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各区都应加大供给力度。
扩展资料
非京籍外来人员可以享有共有产权房申请权利需要满足的硬性指标:
为贯彻落实中央“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方向”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各区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房源不少于30%。各区可结合实际,根据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确定具体申请条件。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各区房源配售对象包括:
1、项目所在区户籍无房家庭;
2、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
3、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其中,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
具体可关注工作所在区住建委(房管局)官网发布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公告,如符合条件可及时进行申购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共有产权房问答(第2期)
工作和户口都不在本区(项目所在地)的北京户籍家庭不可申请本区共有产权房
根据《北京共有产权房问答(第2期)》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优先配售对象包括:
一是项目所在区户籍无房家庭;
二是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其他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三是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以公告为准)。
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遵循“以区为主、全市统筹”原则,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和建设。按照目前工作思路,今后会加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各区都应加大供给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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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2、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共有产权住房交易规定:
共有产权住房将"封闭管理、循环使用",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共有产权房问答(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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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共有产权房问答(第2期)》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优先配售对象包括:
一是项目所在区户籍无房家庭;
二是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其他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三是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以公告为准)。
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遵循“以区为主、全市统筹”原则,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和建设。按照目前工作思路,今后会加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各区都应加大供给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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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
(1)已签订住房购房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2)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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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共有产权房问答(第2期)》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优先配售对象包括:
一、项目所在区户籍无房家庭;
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其他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三、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以公告为准)。
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遵循“以区为主、全市统筹”原则,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和建设。按照目前工作思路,今后会加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各区都应加大供给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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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价原则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基准价格按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确定; [3]
2、市场主体或社会投资机构开发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按成本加微利的方式定价,利润率不超过成本的3%;
3、通过收购、回购、配建等方式取得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参照前款规定并考虑折旧等因素确定。
二、上市交易
(仅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销售)
1、满5年的,允许上市转让,同等条件下地方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3]
2、不足5年需出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回购,禁止上市交易; [3]
3、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的,交易金额由住房保障对象与地方人民政府或投资人按产权比例分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共有产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