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如题所述

为什么要制定统一的行 政程序法典?

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最重要指标之一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在程序上有法可依,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遵循和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正当法律程序。


   
在法治健全或比较健全的国家或地区,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的模式很不相同:有的制定统一的行 政程序法典,有的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依不同行政领域、不同行政事务制定数量众多的单行程序法律、法规;在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地区,其行政程序法典有的大而全,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程序、行政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救济程序等,甚至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等实体法的有关内容,有的则调整范围相对较窄,内容相当简要,通常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只包括外部行政行为程序而不包括内部行政行为程序,只包括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程序(即事前、事中程序)而不包括行政救济程序(即事后程序),只规定纯程序问题而不规定任何实体问题。


   
我国已经通过宪 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 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所面临的一项非常重要、非常艰巨的任务即是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怎样完成这一任务,我们首先面临的是立法模式选择: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是分别制定单行法?显然,我们主张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我们认为,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至少在下述方面优于分别制定单行法:


   
其一,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统一,以避免分别立法可能导致的法律间的相互不一致、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以及由这种相互不一致、矛盾、冲突而引起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公正: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其二,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统化,以避免分别制定单行法必然导致的法制在一定时期内的残缺、漏洞(在某些领域、某些事项上有法可依,在其他相关领域、相关事项上却无法可循),以及由这种法制残缺、法 制漏洞引起的执法主体的滥 用权力和腐 败;


   
其三,有利于立法成本的节约,以避免单独分别立法(在很多方面,很大程度上是重复立法,因为大量行政行为的程序是相同,或者说是应该相同的,如告知、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回避、授权、委托等)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


   
其四,有利于国人,特别是公职人员程序法意识的提高。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仅可为 政府,为所有行政主体实施公法行为提供统一的、规范化的、标准的“操作规则”,以防止滥权和腐   败,同时也将为全体国人提供一部系统的行政法治教材,全体国人可从中受到较系统、较深入的现代行政法 治教育,显然,这种教育功能是个别的单行法难以企及的。


   
当然,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并不完全排除有关行政事项的单独专门立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复议法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只规定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共同的和一般的行政程序,对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别程序,还需要通过专门的单行行政程序法或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一体的行政管理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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