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广西自治区的桂政办发(2010)130号文件的具体内容啊?不胜感激

如题所述

桂政办发【2010】1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恳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97号)精神,妥善解决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范围
按照《教师法》规定,本《补充通知》所指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岗位上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国有企业因减员增效,经企业批准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工作岗位上离岗退养的,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凡所在学校实施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后退休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需具备评定中小学教师职务的条件;按规定实施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后退休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还需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身份、待遇标准认定的程序
(一)由企业根据退休教师的人事档案认真调查核实,并统计、造册报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已撤销的,报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能的单位)初审后,按企业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二)企业将经教育行政部门、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退休教师名单在本单位公告栏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携带退休教师人事档案材料,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当地政府办学同类退休教师实际执行的退休待遇标准核定其退休待遇。
(三)企业将已认定身份的中小学退休教师造册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后,逐一测算退休教师月基本养老金同地方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应享受标准的差额,并进行统计后一并移交地方政府,并以此计算各项移交费用。
(四)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前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统计费用测算以及申请财政补助工作,由企业留守工作处负责;如没有留守工作处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原主管部门已撤销的,由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能的单位负责,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前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统计、费用测算以及申请财政补助工作,由改制后企业负责;改制后企业如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由改制前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原主管部门已撤销的,由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能单位负责(以下对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统称为“企业代表单位”。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内退教师,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退休教师移交管理办法
(一)规范移交手续
为理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管理关系,确保退休教师退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从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月起,凡符合本《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由企业按属地原则统一办理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有关手续。2004年1月1日前已办理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但尚未移交退休教师的,按本《补充通知》规定,补办退休教师移交手续。
(二)移交经费的核定
1、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需经费,以移交时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与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办中小学同类退休教师退休费实际差额为基数,一次性划拨10年费用予接收地人民政府,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发放。
2、2004年1月1日至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期间退休教师待遇差尚未得到落实的,由移交企业在移交前一次性予以补发。
(三)移交经费资金来源
1、正常经营的企业由企业负责解决移交经费,在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一并划拨。
2、困难亏损企业,可申请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条件及补助标准按桂政办发【2006】9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企业负责解决。
3、自治区直属企业已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在改制前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教师移交经费,经审核改制时没有预留资产或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费用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4、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四、退休教师原有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由退休教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机构一并将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全部划拨给接收地人民政府,并终止退休教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负责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退休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不足,按移交时退休教师当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的10年基本养老金总额的,由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予以补足,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用于支付退休教师退休待遇。
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退休教师退休待遇由接收地人民政府按地方人民政府办同类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待遇标准予以发放。
五、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或企业代表单位)应按本《补充通知》规定做好退休教师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工作。
(二)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授权机构)与企业(或企业代表单位)签订退休教师移交管理协议。
(三)企业根据双方协议及时将移交经费划拨给地方政府并将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书(复印件)送企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将应拨费用一次性划拨给地方政府。
(五)需要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的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将移交协议及要求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补助的申请材料送其主管部门审核。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送自治区财政厅。符合困难企业补助条件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补助资金下达(或拨付)给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企业)。
六、明确各部门责任
(一)企业主管部门(或承继主管部门职责的单位)责任:组织、督促所管企业按照桂政办【2006】97号文件和本《补充通知》规定,认真做好解决所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落实工作,并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所管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的认定工作。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负责对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进行认定;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中退休教师身份进行认定,并盖章认可。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会同教育部门对需要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企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身份进行认定,并对已经认定退休教师身份的人员的退休待遇,按当地政府办同类退休教师标准进行核定,并盖章确认;对已签订移交协议的,及时按规定将一次性划拨的费用划拨给接收地人民政府;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出台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政策时,负责给予调整。
(四)财政部门责任: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或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责的单位)审核困难企业资格或关闭破产企业相关费用并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具体发放单位。
(五)除本《补充通知》所规定的上述部门外,其他涉及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的部门,应给予积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退休教师移交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职能分工做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落实工作,并进一步做好协调,指导地方对口部门和企业的工作,督促这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各企业要尽快做好解决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积极主动与各级有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在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件、桂政办发【2006】97号文件和本《补充通知》精神时,要认真做好不在政策范围内的其它退休人员的信访、维稳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原已随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退休教师费用按移交协议执行,不再调整补助金额。
(二)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其退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退休教师标准统一发放,今后涉及退休教师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三)原有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按本《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通知》从下发之月起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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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26
压制国企上访退休教师只能激化矛盾。依法解决问题才是唯一出路
为解决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文。但文件发布后由于国资委的干扰。将国企法定中小学教师(普教、幼教、职教)篡改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师。而将幼教职教退休教师清出教师队伍。因此引起国企幼教、职教退休教师的强烈不满。全国20省市代表18次赴京上访。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七年来要求按《教师法》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的提案接连不断。也引起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由于不依法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七年来各地国企幼教、职教退休教师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因此,国企退休教师上访申诉本是正常的事,也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但有些地方政府却采取压制、拘捕的极端错误做法
2009年5月27日凌晨,18次参与全国20多个省(市)国企教师进京上访的杰出代表、沈阳市退休教师杨松(女)被拘留。
2010年3月11日 武汉市国企退休教师到省政府上访,为了合法权益,在光天化日下竞被警察抠打。
2010年5月11日吉林省国企退休教师300多人,来自7个城市,九时准时汇聚到省政府门前。要求全面落实教师法!我们要见王儒林(省长)此时,警察慌了,武警也全出动了,他们也组成人墙阻挡教师,此时来自享誉全国的“通钢英雄”、“东北汉子”等称号的企业——通钢教师们首先跪下了,中国人自古只跪天跪地跪父母恩师,一般情况下是从不轻易下跪的,如今他们跪下了,而且是向声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们跪下的,实在是被公仆们逼得走投无路,只有用舍弃尊严来换取生存,换取公平!换取合法权益!警察也慌了
2010年7月14日上午, 南昌市国企幼儿教师们准备到省政府求见省有关负责领导进行诉求。公安部门得讯后,对有关教师的手机、电话都进行了监控,他们按短信联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片警和社区负责人,上门进行干预。7月15日,国企幼儿教师们,其中不少已是六、七十岁的耄耋老人,顶着酷暑,再次来到省政府门前,有秩序的站在禁戒线以外,求见省政府有关负责领导。这时警卫来了,特警也来了,他们把教师围着,开始劝说。到中午时分,突然,不该发生的一幕,终于发生了。政府动用特警把车开到人群旁,突然开门,几个人分别架起两位老教师,强行带走。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不少地方政府善待国企退休教师的合法申诉。地方政府领导亲自接见退休教师代表,倾听意见调查研究并依法解决问题。
2006年12月福建省龙岩市政府根据国企幼教退休教师的申诉,市政府第70次市长办公会议做出关于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幼儿园退休教师待遇的决定《关于解决国有企业办幼儿园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龙政综〔2006〕441号
几年来,广州市国有企业的中专、技校、幼儿园等三十几个单位,联名陆续上访市政府信访办、市教育局、市国资委,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企业退休教师与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同等待遇,问题一直悬而未觉2008年6月26日上午9时,广州市副市长陈明德率市、区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坐镇黄埔体育中心,接待市民来访。在接访中,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成为焦点,”教育部门负责人回答。该负责人对来访者表示:“最近正在研究原企业办小学、幼儿园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你们的问题也将一并解决。”同年,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办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教发[2008]44号)依法解决了国企幼教、职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广东省江门市李崴副市长在《民生热线》(第91期)节目中,市民许先生热线反映:他太太是以前机械幼儿园的退休老师,待遇按企业标准,04年、06年有文件可以落实中小学教师政策,不知什么时候可以解决?
李崴回答:这个问题已有一、两年时间,当时的文件只针对中小学教师,对幼儿园的老师我们想等省的文件精神去解决,结果省一直没有下文。上星期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如果确认是幼儿园的老师,马上可以解决。
2009年3月24日云南省教育厅长罗崇敏接见国企退休教师代表时说:“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妥善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2009年8月19日,近百国企退休教师到省委上访,要求省委信访办抓紧与六厅办的协调。国庆节前出台正式文件,教师六年马拉松式的上访,真的太累了。10月26日云南国企退休教师近50人到省政府上访,省政府信访处领导接见了教师代表。明确告知:省政府10月12日召开了有教育厅,国资委,财政厅,人事厅参加的协调会,成立了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领导小组,正在调研摸底,请教师们耐心等待。
广西国企幼教职教退休教师,近年来,不断上访和上书华建敏委员长要求依法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2010年7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政办发(2010)130号。依照《教师法》妥善解决了国企幼教职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已时隔七年,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的天职,温总理说:“法比天大“。只要各级政府依照《教师法》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比照四川、广西等省、市及铁路部门的做法,国企幼教、职教退休待遇问题定会圆满解决。
第2个回答  2010-08-16
桂政办发【2010】1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第3个回答  2010-08-24
没有表格填写的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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