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造假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单位也有过错给赔偿金吗

如题所述

试用期被解雇,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
      2019年3月,彭某入职至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间,至某公司认为彭某工作能力欠佳。在彭某的要求下,至某公司同意再给其三个月试用期机会。试用期结束,至某公司认为彭某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提出与其解约。
      因不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彭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至某公司支付试用期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款项。横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至某公司需支付相关赔偿金的裁决。
      至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无须向彭某支付试用期赔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至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支付相应赔偿金。
      疑似劳动者履历造假,企业上诉至法院
      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确认至某公司无须支付试用期赔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至某公司提出,《延长试用期协议》系彭某主动提出的,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形成的合意,非至某公司所胁迫。并且,彭某入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虚构工作经历,导致至某公司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彭某存在欺诈,根据法律规定,至某公司与彭某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应由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无效,故至某公司无须向彭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款项。
      法院发出调查令,查明劳动者履历真伪
      二审期间,珠海中院根据至某公司的申请,向彭某在履历中提及的曾任职公司发出调查令。该公司回函称,经核查彭某在其公司无任职记录。法院将此回函作为关键证据予以采信。
      二审认为,劳动合同的效力为本案的先决性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彭某《职位申请表》中的工作经历与调查核实的内容相矛盾,彭某的《珠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中也没有显示相关公司作为缴费单位,彭某主张其《职位申请表》中的工作经历真实,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彭某在应聘至某公司时存在工作经历造假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二审确认至某公司与彭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均丧失法律基础,且上述项目均不属于劳动报酬,彭某要求至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至某公司无需支付彭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款项。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劳动者工作履历造假,影响到用人单位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对用人单位构成了欺诈,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那么,基于合法有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相应权利,劳动者就无法享受。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入职过程中,要如实告知公司自己的基本履历等情况,避免相应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本文的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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