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下落不明满5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只按其子的申请宣告失踪
C.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D.让其妻和其子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答案】:C
《民法通则》: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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