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及使用规定如下:
1、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指宝山镇所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3、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学生体检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偿还基建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校舍建设、车辆购置、专项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项目支出。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的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纳入区财政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由区级财政在预算内全额安排,且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基准定额标准,并做到逐年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