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修改
一、纳税人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的,应由扣缴义务人到其主管税务所办理。
二、扣缴义务人已为纳税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但税收管理系统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纳税人本人签字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扣缴义务人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的情况说明》。
扣缴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扣缴义务人已为纳税人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未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或申报信息录入错误的,扣缴义务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由本人签字的复印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扣缴义务人修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息的情况说明》;
(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四)扣缴义务人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收入的,应提供所属期内银行对账单及个人账户查询明细记录;
(五)扣缴义务人采取现金方式支付收入的, 应提供所属期内有领取人签字的单位发放明细。
扣缴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主管税务所对于符合条件的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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