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与签订《服务期协议》,两者效力有无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有别于入职时的普通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普通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对是否为“专业技术”培训应当从培训的内容、对象、形式、费用、目的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判断。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签订服务期协议。实务中,一些劳动者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从而,劳动者可以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告知义务。这无疑是一种不全面的理解,如果服务期的期限大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则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要工作至服务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服务期的期限小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得辞职,服务期届满,但劳动合同期限未期满的,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当然,如果双方有保密、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在离职后还应当遵守相应的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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