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他人租赁房屋;3、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宿、赌博、销赃、窝赃及伪造假冒商品等;4、严禁在承租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时,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襄樊市市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租房屋时,向出租人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育龄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房屋转租、转借的必须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部令第24号)的要求,向社区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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