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思维的四种基本方法如下:
1、两分法:就是把一个完整的研究对象划分成两个相关的部分,或是对这个完整的研究对象从其两个部分、两个方面来进行考察。
2、矛盾法。矛盾法则是从研究对象内部两部分(或两方面)之间的根本关系入手,对其双方的矛盾本质、矛盾关系以及矛盾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斗争、互相制约、互相转化的对立统一关系和方式上进行深入地分析、考察、揭示。
抽象是对客观事物某一方面本质的概括或规定。思维具体或理性具体是在抽象的基础上形成的综合,它不同于感性具体。感性具体只是感官直接感觉到的具体,而理性具体是在感性具体基础上经过思维的分析与综合,达到对事物多方面属性或本质的把握。
3、过程法。所谓过程,是事物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空间上的表现。事物由于自身的矛盾运动,使其发展在时间上前后相继,在空间上连续不断,形成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4、联系法。所谓联系,就是指普遍联系。所谓普遍联系,就是指世界上的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着的。
任何事物不但同其周围的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着,而且其内部各种要素、部分也总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着。这是客观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思维过程同客观事物的历史过程和认识的历史过程应当符合,也就是逻辑和历史的统一。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内在要求。逻辑指的是理性思维或抽象思维,它以理论的形态反映客观事物的规律性。
5、实践法。实践法又称主客观能动统一法,即:把在前面四步方法研究中形成的思想认识成果结论,再放回到社会实践中去考察、检验、修正和再发展,从而在能动的实践活动中,完成认识活动的主客观的有机统一,发展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