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05年亏损10万元,在2006年10月税务检查运费的额度时,规定运费列支范围在全年销售收入的<3.63%,超出部分不予税前扣除(10月份进项税额己转出)现在已到年底税务部门让我们将超出部分进行调整,其中:2005年12月发生的销售运费下到2006年1月份的销售费用中75180元;2006年销售费用超出483134.75元;2006年购进原材料发生的成本费用199409.54元.请问对于上述发生的业务是否要做帐务处理,应该怎样做帐务处理和纳税调整.谢谢急盼各位答复.
请问兜里只装烟的朋友:不能税前扣除的还能在以后的会计期分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