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目前国家有发文建立公积金异地贷 款,但是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能够跨省异地贷 款的仅仅有四个城市。并不包含无锡和山东省的城市。所以无法进行跨省异地贷 款。
2015年9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 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贷 款的职责分工及办理流程,并要求各城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抓紧出台相关细则。但是目前无锡还未出台跨省的异地使用的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 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一、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 款情况,向贷 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 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 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 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 款风险。
(三)贷 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 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一)贷 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 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 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 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 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 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 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 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 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 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 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 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 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 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 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 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 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 款合同可扣划贷 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 款。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 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各城市和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出台异地贷 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 款业务有序开展。
(二)异地贷 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要尽职尽责。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贷 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要相互配合,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信息核实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变动,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予以更新。
(三)我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 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 款政策要求,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 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 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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