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我已经提前三天递交了辞职信,但是公司不给批,说让我至少还要干近半个月才放人。但是,我已经找好了新的工作,新的公司催促我尽快去报到上班。但是,原公司找各种理由,就是拖着不给我办离职手续。1,我该怎么办?2,递交辞职信已经过了三天,我和原公司的合同,是否已经算解除了?3,我能否到新的公司上班?4,我的社保怎么办?若原公司不给我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我又该怎么办?很着急。希望有识之士,能够帮助解答。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你这种情况:
1、你在试用期期间提前三日通知公司辞职的做法是对的,但需注意以防万一,辞职信最好是纸质的,并经快递公司寄往公司签收,这样可以证明你确实将辞职信递交到公司,再发一份电子邮件,为自己保留好证据。
2、据你所言情况,可以断定已与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不需要去上班,可以到新公司上班。
扩展资料: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