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如题所述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能够在税前扣除,应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扩展资料: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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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24

商业保险名目多,可否扣除各不同。一般而言,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根据具体情况,在6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

分析如下:

一、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二、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三、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四、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2、主要包括:建筑企业依照《建筑法》有关规定,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煤矿企业依照《煤炭法》有关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等。

五、外企雇员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主的工资薪金。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

2、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此项规定是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兜底条款。对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授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的权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

扩展资料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包含机动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意外伤害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信用保险等。

二、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

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

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a)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b)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c)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

4.根据损失种类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5.根据给付方式不同分类

a)费用型保险: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为依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补偿其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

b)津贴型保险(定额给付型保险):津贴型保险是指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费用支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c)提供服务型产品:在此类产品的提供过程中,保险人直接参与医疗服务体系的管理。保险人根据一定标准来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诊所、医生),并将挑选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起来,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有严格正式的操作规则以保证服务质量,经常复查医疗服务的使用状况,被保险人按规定程序找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治病时可享受经济上的优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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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8-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局第84号,2000)的通知:

第五十纳税人对其投资者或从业人员的商业保险代理的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不抵扣基本保证以外的职工的补充保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信(2005)318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凡规定,保险资金用于企业为其员工缴纳全部免税的,应向企业中的保险公司支付。在支付期间(即保险已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和职工的工资收入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工资,工资收入”项目收取,并将扣缴税款。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三笔资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费的纳税处理情况通知职工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国家税务信〔1999〕709):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已存入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资金可以由企业计算。同时,一些企业同时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仍在占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等方面的经费,造成重复劳动。一部分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现在在他们的员工的资金之外执行三的资金。税收待遇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和各地区政府的规定,可以为职工提供三资金。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提出了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另外,企业在税前不得提前支付其他职工的福利费,企业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定。上述五项资金或费用中的其他职工的福利支出,可以按照年度税前实际支出额扣除,但在年度税前扣除的费用不得超过前行工资总额的14%。全年企业职工所得税,超额部分不在下一年度扣除。

综上所述,只要保险公司同意偿付,商业保险可被记录为雇员福利,并应计为“应付利益”。

商业保险应包括在员工个人所得税中。

如果你的公司是一家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不应扣除税前扣除;如果你的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只允许扣除全年员工工资总额的14%以内,不超过一部分。

拓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局第84号,2000)的通知:

第五十纳税人对其投资者或从业人员的商业保险代理的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不抵扣基本保证以外的职工的补充保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信(2005)318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凡规定,保险资金用于企业为其员工缴纳全部免税的,应向企业中的保险公司支付。在支付期间(即保险已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和职工的工资收入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工资,工资收入”项目收取,并将扣缴税款。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三笔资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费的纳税处理情况通知职工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国家税务信〔1999〕709):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已存入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资金可以由企业计算。同时,一些企业同时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仍在占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等方面的经费,造成重复劳动。一部分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现在在他们的员工的资金之外执行三的资金。税收待遇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和各地区政府的规定,可以为职工提供三资金。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提出了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另外,企业在税前不得提前支付其他职工的福利费,企业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定。上述五项资金或费用中的其他职工的福利支出,可以按照年度税前实际支出额扣除,但在年度税前扣除的费用不得超过前行工资总额的14%。全年企业职工所得税,超额部分不在下一年度扣除。

综上所述,只要保险公司同意偿付,商业保险可被记录为雇员福利,并应计为“应付利益”。

商业保险应包括在员工个人所得税中。

如果你的公司是一家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不应扣除税前扣除;如果你的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只允许扣除全年员工工资总额的14%以内,不超过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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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7-07-24

可以,根据财税〔2017〕39号的政策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关于商业健康保险,文件的其他内容包括:

    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关于税收征管,需要注意的是: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依据均来源于财税〔2017〕39号文件,地址为: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5/t20170502_2591715.html

第4个回答  2015-12-15
商业保险可不可以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有关规定:
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综上所述,该商业保险只要公司同意报销,即可入账,作为员工福利,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该商业保险要计入员工个人所得税。
如你公司为内资企业,则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如你公司为外资企业,则只要在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内,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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