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把握发展党内民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关系

如题所述

推进党内民主要厘清一些长期以来在理论上含混不清的观点。比如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原则究竟是什么关系?是把党内民主看作是被民主集中制原则所包含——即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民主”部分,还是有着自身内涵的党内根本原则?这是发展党内民主无法绕开的理论难点,目前已经有一些文章对此展开讨论。本文在此提出一些粗浅认识。
一、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
从一般意义上看,民主是具体的又是历史的,民主既是国家制度和社会政治形态,又可以是组织的结合方式。从国家制度和社会政治形态角度看,民主首先具有阶级性。从组织结合方式看,党内民主是民主的一般规则和一般原理在政党内的运用和体现。政党本身是民主的产物,民主是政党的灵魂,民主是构成政党(本身固有)的基本要素。政党是民主政治的载体,是追求民主、实现民主的重要工具(除了法西斯政党,这是政党的畸变)。近代社会以来,“政党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的工具”。“政党创造出民主政治,现代民主政体不容置疑地与政党制度互栖共生。”(《政治科学》[美]迈克尔·罗斯金等著,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16页)为工人阶级争得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奋斗目标之一,这一奋斗目标规定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是完全民主的。
对于政党来说,任何一个政党组织都不可缺少三个最基本的要素:政党成员、组织体系、党内关系。人是构成任何一个团体的必备要素,没有政党成员就不成其为政党组织。政党无论规模大小,必然有其内部构架而成为一个组织系统,组织是政党不可缺少的另一要素。在组织系统中,必然存在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即党内关系。党内关系的性状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政党的生机活力与活动效率。所以,党内关系同样是政党的基本要素之一。
成员:政党成员是特定阶级、群体中有共同利益追求、有共同政治信仰,为共同的奋斗目标走到一起——即志同而道合的人。政党是这些人的自愿结合体。政党内成员之间最本质的关系就是“同志”关系。即政党成员彼此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没有平等就不可能有党内民主。
组织:从政治上的“志同”到实践活动中的“道合”,这其中关键在于组织。任何一个人群没有一定的组织度就不具备任何行动力。为着行动力的获得,人群必须结成一个整体,这必然要集中。集中是一切组织活动所固有的要求,否则组织就无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组织的含义之一就是集中。行动力获得程度的大小取决于组织的集中程度,而组织的集中程度往往取决于实际环境对政党行动的要求和政党对目标实现途径的选择。
关系:党内成员的关系,在本质上是排除身份、地位、金钱、智力等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而以“志同道合”为基础、以党员权利一律平等为本位的合作奋斗关系。这一合作奋斗关系决定了民主是党内合作奋斗关系的基本形态。没有充分的党内民主,就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所谓关系,一定是在实践活动中结成并通过实践活动而显现出来。而要维持特定的关系,就必须对实践活动提出特定的规则要求。党内成员之间的合作奋斗关系必然规定了,党内民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正常健康的党内生活只能在党内民主原则指导下形成。

党内民主最基本的是这几方面:(1)党内的权力授受关系。党内权力机关的权力由全体党员所共同授予,党员有最终收回委托权力的权利。(2)党员民主权利对党内权力的制约监督关系。党内权力活动的底线是不侵害党员民主权利,不违背党员共同意志。(3)党内的“主仆关系”。党员是党内的权力主体,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是党员委托授权的权力执行主体,党员和干部之间的关系是主人与仆人的关系,党员拥有对党的机关和干部进行批评、质询、弹劾、罢免的权利。由这三方面的基本关系所决定,党内政治生活中不可违背的民主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充分体现真实意志的选举原则;监督原则;公开原则;多数决定原则;严格遵守党的章程与纪律规定的原则。
党内民主原则体现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其中最本质的是以下两点:一是党员居于党内的权力主体地位,严格制约和监督党内各级领导干部。恩格斯曾经指出:“要进行无情的自我批评”,“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卷,第33页)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都提出反对党内的个人崇拜,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直至党的领袖置于党组织和党员的严格监督之下。
二是党员在党内充分而自由地发表意见。恩格斯在1890年指出:“党已经很大,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7卷,第435页)列宁多次强调这样一个思想:“应当对党内的问题广泛地展开自由的讨论,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和评论”。(《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第362页)。中国共产党则在实践中创造了“批评和自我批评”方式,使党内政治生活有了明确的载体。实践证明,这两点成为衡量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健康的主要标志。
二、究竟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内涵
政党是一个行动的政治组织。政党要把自己的政治纲领付诸实践,必然要求有行动的统一。组织就意味着集中,集中是达到行动一致的中介。集中无论以什么形态出现,都是政党组织得以维持、运转、延续和进行活动的必要条件,否则政党就无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马克思主义政党从一诞生起,就是作为一个战斗的整体来行动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如何理解,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争论。笔者以为,对民主与集中关系的理解,有几点还需要提出来讨论。
第一,在对民主集中制问题上,以往我们常常将民主与集中作为一个层面上的对置物来理解,
将这两者看作是对立的统一。但是,从政党实际活动角度来考察,民主与集中其实不在一个层面上,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似难以成立。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动态运行显示出,马克思主义政党由内而外、由隐深到显现有三层结构:

最隐深的层次是党内关系,党内关系状态常常表现在党内生活领域中。在党内关系层面上,民主是其最本质的属性和要求,其对置面是意志的专断和可能出现的专权。中间的层次是党内结构,表现为党内的组织体系和制度运转状态。在党内结构层面上,集中是基本要求,党员必须按照一定的制度要求有机地结合为一个整体,并通过制度的运转使全党结成一个整体系统。其对置面是分散主义或无政府主义。显现在外的层次是政党活动,表现为一系列的政党行动。在政党活动层面上,行动一致是最根本的要求。其对置面是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从政党运行的这三个层面剖析可以看出,民主与集中并不是相互对置的,而是分别处在不同层面上,对民主与集中关系的分析,似可以从政党活动中这三个层次内在联系与转换的角度去分析。
第二,不能以线性思维和等级观念来看待党内民主和党内集中。民主是政党的根本属性,集中是政党的组织原则,集中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民主和集中统一于政党活动之中。政党要统一行动,必须形成整体意志,集中的实质是党员个体意志对全党整体意志的服从,集中的权威来源于全党整体意志的权威。整体意志是党的组织中党员共同意志的体现,对全体党员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党组织的整体意志具有最大的权威性。从民主本源意义解读民主集中制,其含义只能是民主的归宿是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威意志,任何人不得凌驾于党员共同意志之上。
究竟什么叫组织,什么叫服从组织?实践中往往有些同志把“书记”看成是组织,把普通党员服从书记称为“服从组织”,这需要纠正。从民主——这个党的基本属性看,所谓组织,不仅是指把党员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有形的结构体系,更重要的是在这个结构体系中按一定党内民主制度所形成的党员共同意志。所谓服从组织,决不是指党员服从书记,而是指党员个体意志(包括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服从党组织的整体意志。事实上,在党员把共同意志的执行权委托给党的一级机构和书记后,“书记”和党的机构就获得了一定的权威,在党内说话就有相当的影响力。这就尤其需要防止某些干部滥用组织——党员共同意志的权威,尤其需要组织——党员共同意志对机构和干部加以必要的约束。由此,就党内民主来讲,不能把党内民主线性地理解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即理解为自上而下的、在上级领导意图指导下的下级组织内的“民主”。就党内集中而言,也不能看作是过程性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应当理解为遵守党内民主的制度程序,实行党内民主生活的制度化、程序化,防止和反对党的活动中(包括党内生活和党的政治实践)可能出现的无序现象。
第三,实际上如何理解集中,也是对民主与集中关系争论的一个疑点。集中可以理解为权力意志的集中,也可以理解为形成共同意志的集中。这可以简单概括为是专制的集中,还是民主的集中。其本质区别在于:专制的集中是以权力意志集中为基础和核心的,以权力意志来
限制和取代党员的独立意志;而民主的集中,则是党内绝大多数人在形成共同认识基础上所产生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对绝大多数人共同意志的背离和侵犯。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党内民主,也强调权威。相对于早期工人政党中存在的党内少数人专制的现象,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党内民主;在反对巴枯宁无政府主义的斗争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集中和权威的必要。集中作为政党组织活动的要素不能缺失,它可以防止党内的意志涣散造成党内行动混乱。

三、党内民主与党内管理职权集中之间的关系
只要形成组织,就势必产生组织内部的管理需要,通过组织管理来实现良好的沟通、协调,以使组织获得很强的行动力。政党规模影响到政党内部的民主形态。政党规模小,则无论是在党的活动还是在党内管理事务上,都可以以直接民主的形态,达成全党的意志集中、行动统一。在此,民主与集中可以看作同一个过程。政党规模越大,越必然采用代表制民主,即授权式民主。恩格斯曾经说过:当一个政党还只是地区性的组织,那么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政党,而只有全国范围的政党,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党。由此,政党内部必然形成横向、纵向的组织体系和组织网络,这就必然产生政党内部自身管理的需要,以及党内管理事务的复杂性。
党内管理,在纵向上构成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党的中央组织与全党各级组织之间的层级体系与层级关系;在横向上构成党员个体与党的一级组织整体之间、党内各级组织中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党的执行机关与工作职能机构之间、党员个体与党内工作职能机构之间以及党内各工作职能机构之间的关系。
由此,党内生活中的民主关系与管理党内事务的职权集中之间,客观上形成了相对意义上的悖论和实际博弈。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党员本来是党内的权力主体,是党内事务的主人。但是当党员将权力委托出去后,有可能使执行主体凭借所获得的委托权力,脱离党员的控制,甚至反过来控制、驱使党员。二是,党内管理的职权是由党内权力委托执行中派生出来的。承担党内事务管理的党内职能部门所拥有和行使的是为履行一定管理职能所需要的工作职权。但是,如果搞得不好,有可能出现某些党内职能部门把工作职权演变为党内的政治特权,再以党的整体名义来控制、驱使党员,限制党员权利。在一个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执政党的党内权力也可能凭借执政地位而与国家权力力量结合在一起,“名正言顺”地谋取部门和某些个人的利益,将少数人不正当的利益行为“合法化”甚至“神圣化”。由此,党内的权力委托与委托执行,党内的工作职权行使,如果没有一整套健全有效而权威的制度约束,则很可能出现事实上的“寡头统治”现象。这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破坏力将相当大,在某种程度上其危害甚至超过党内腐败分子。
四、必须研究政治生态环境对党内民主的影响
民主是政党的内在属性,是政党活动的基本目标。但政党用什么样的手段去实现与维护民主,
则取决于党所处的政治生态环境。不仅如此,政治生态还直接影响到党内民主政治原则与党内集中组织要求之间的关系。在封建专制的政治生态环境中,马克思主义政党实现民主目标,不能用民主政治的方式,而只能是用不民主的方式实现——即暴力革命的手段。因此,政党是作为一个有着政治目标的军事组织而行动的,政党组织相当程度地军事化了。军事化的组织恰恰最强调集中,否则就无法取得行动的预期目的。而当政党所处的政治生态环境发生根本变化后,还长期延续战争环境的军事化运作机制,就必然导致党内权力集中到少数领导机关和个人手里,凭借党内权力的集中而压制党内民主的现象产生。

以往,我们常常脱离政党的政治生态环境背景,孤立地谈论民主集中制,结果列宁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的一个重要思想至今未能得到充分的挖掘和研究。列宁认为,组织原则不能同党内民主的本质属性混为一谈,组织形态不能同党的组织原则混为一谈,组织原则与组织原则的实行方式不能混为一谈。
在专制恐怖和战争环境中,列宁提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行方式是党内严格的集中制和战时命令制,但当战争结束转入和平建设环境后,列宁特别强调党内民主问题。执政后,列宁提出了加强党内民主、遵循党内民主政治原则而设置党内权力构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一系列思想观点。但是,后来斯大林片面强调了党内集中的要求,并用一系列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来确保党内集中,基本丢弃了党内民主这一灵魂,把民主集中制演变成权力集中制。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党建设模式对中国共产党有相当大的影响,加之在党的建设上长期未能摆脱革命与战争的思维和战时状态机制的影响,党内民主集中制长期未能得到很好的健全,必然导致党内民主长期未能得到很好的发展。
综上所述,党内民主这一根本政治原则相对于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原则,不能不居于更为根本的地位。只有在坚持党内民主这一根本政治原则基础之上,并在这一根本政治原则指导下,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离开这一点,党内民主集中制就可能蜕变为以集中为名义的实际上的权力意志专断,结果完全背离政党的民主属性,也难以保证政党活动的正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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