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失真的故意失真

如题所述

故意失真是指故意的,有目的的,有预谋的,有针对性的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也称为会计舞弊。控制会计基本信息的人员为了会计主体本身或相关主体的局部利益, 不顾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和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故意篡改,伪造,编造有关的会计凭证,虚报,漏报,瞒报有关的会计数据而造成报出信息与会计主体本身的实际信息不符的现象。舞弊强调的是出现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他与无意失真有相同或相近的形式,但却有本质上的不同。舞弊是见不得人的,是不敢公之于众的,需要伴有一定形式的伪装和掩饰,通过虚列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做假,一般很难让人发现。
在这里,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有关人员(直接有关的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实际控制能力人员)的故意作为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最直接因素。其 作为的结果导致账账不符,账表不符和账实不符。而其中的账实不符则是其中最隐蔽,危害最大的一种。多数的恶意失真都是有关经办人员以事实无从查起,无法进行账实核对作为侥幸心理而造成的。 1)伪造,编造记录或凭证;
2)侵占资产;
3)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
4)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
5)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1)故意失真一般都是故意行为,当事人进行舞弊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企图。例如,出纳人员为侵吞现金而隐瞒现金收入业务;企业领导为虚夸利润,粉饰企业及骗取上市资格等而授意财会人员虚列收入,人为少计费用等。
2)故意失真一般都会导致企业最终会计信息被歪曲或掩盖,与客观事实不符,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不能准确,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故意失真可能是个人行为,也可能是串通舞弊的团伙行为。例如,出纳人员以篡改凭证的方式贪污现金,通过私自签发支票并不予登记的方式挪用企业存款等属于个人舞弊;而材料核算人员与仓库保管人员串通作弊,侵吞企业财物,企业领导授意有关财会人员人为调整账目,虚计损益则属于团伙舞弊。
4)故意失真由于一般都有预谋,因而手段比较隐蔽,较难被发觉。
5)故意失真一般后果比较严重,往往导致企业财产受损,国有资产流失,国家税收流失等经济后果,而且它一般与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伴生。 1)无中生有型。有关经济业务并未发生,相关收入,盈利,资产,负债,权益等并不存在,而是通过摄取假证据,编造假资料,假合同,假印章,编制假会计凭证,记假账,编假报表,凭空捏造收入,盈利,资产,负债,权益等经济业务的造假行为,其表现形式是造假一条龙。
2)改头换面型。故意歪曲,掩盖,隐瞒会计信息的真实面貌,随意增减甚至删除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使其原有经济业务记录面目全非。如真盈假亏,真亏假盈,将大盈改小盈,将大亏改小亏等。
3)真假双簧型。常见的是两套账,一套是真账,对内;另一套是假账,对外。也有两套账以上的,如真账只有一套,假账则好几套,有的假账对付税务机关,有的对付投资股东,有的对付上级主管部门等
4)账外账型。常见的账外账是大账之外,还有许多小账。大账独立核算,是该单位会计核算的主体,纳税,完成考核指标,应付检查均以该账为依据。小账虽各自独立,核算却不规范,没有统一账目,没有统一报表,由执权人分散掌握开支,核算与否随意。小账多为小金库,是贪污,挪用,挥霍,行贿等腐败行为的经济来源。
5)体外循环型。某项或部分经济业务的收入或收益不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内,而是将这些收益转移或沉淀在外单位,需要支用时,才从相关单位支付。常见的有财政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行政单位有权处罚和收费的体外循环,企业单位部分经济业务,投资收益,以物易物,物业出租收入的体外循环等。体外循环资金多为腐败的资金来源。
6)长官意志型。单位的财会人员的行为受该单位的法人意志支配,一切会计原则和职业道德都难以坚持,不得不服从领导的指示,领导叫怎样做账,就怎样做账,领导负有直接责任。
7)财会主动型。有部分财会人员受利益的驱动,主动为领导(法人)出谋划策,财会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研究故意失真,必须弄清谁是故意失真的实施者,即会计造假的主体。会计造假主体是指会计造假的策划,组织,指挥,参与和具体实施者,也就是假账的涉案人和后果承担者。假账是会计人员直接制造的,但造假既需要综合知识,做假技巧,胆量,更需要适宜的环境和背景,因而一般决不是一个会计人员能完成的,会计造假主体应包括炮制假账和相关违法乱纪活动的主谋,共谋和执行者。准确界定会计造假主体对追究造假责任,杜绝造假行为十分重要。
1)按照在造假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会计造假主体包括动议者,决策者,操作者和协同者。
所谓造假的动议者是指为会计造假出谋划策的人。动议者往往熟悉会计核算体系,了解有关账户体系及其特点,并有机会接触单位最高领导层, 且成为其参谋与助手。动议者通常是单位财会部门的负责人,他们可能接受领导层的授意而投其所好,也可能出于主动关心企业的发展而提出建议。动议者在会计造假活动中起着穿针引线,承上启下的作用。他们往往禀承领导意旨或为其出谋划策,并向领导提出具体造假方案,介绍推荐造假方法,美化和夸大造假效果,做出某些安全承诺;同时积极组织人员,分派任务,指导具体实施。
造假的决策者是指有权决定会计造假实施的各级领导人。决策者既可以是领导者个人,也可以是领导层集体。在技术上领导介入会计造假的程度是较低的,但在决策中的作用却是举足轻重的。他们往往是造假的策划人,决定者,指使者,同时也是会计造假的最大受益者。
造假的实施者即操作者是指具有职务便利,能够接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亲自实施和完成会计造假的人员。它不仅包括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而且还可能包括相关的采购人员,销售人员,保管人员,统计人员。
造假协同者是指从某些方面策应,配合造假的人员,既包括在造假之初为其提供方便者,也包括在造假事实发生后为其掩饰,布防,通风报信和提供伪证等人员。值得说明的是,在不同的造假案件中,造假主体的人员构成不尽相同,在造假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作用也不一样。
2)按照会计造假主体所处的地位不同可分为主动造假者和被动造假者。
主动造假者是指行为人有意识地,积极地,自觉地参与造假,并在其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的行为者。一般来说,会计造假的动议者和决策者通常是主动造假者,也是造假的直接受益者或利害关系人。他们往往是造假活动的知情者,是圈内人物。随着我国对国有企业实施厂长经理责任制后,企业拥有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自主权,这本是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举措。可是,国家对如何合理有效地指导企业使用各种权利,监督或约束经营者行为,尚缺乏完善的制约体系, 一些厂长常常以不懂财经法律,法规为借口,不尊重事实,滥用职权,利用会计人员在晋级等个人利益与其的依附关系,对会计人员随意指挥,为谋求小集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对会计工作横加干涉。比如向银行贷款时,要夸大资产和净资产量,掩饰不良资产;向上级汇报经营业绩时向实际数字注水;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通过会计方法人为虚增成本,降低利润,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被动造假者是指并非出自其本意,而是被他人胁迫,强求,命令或利诱而参与造假的行为人。如某些财会人员,他们是会计造假的具体执行人, 但他们可能并不是造假的动议者,甚至可能并不情愿作假账,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只能执行领导的指示,而且一旦事情败露,还经常被当作替罪羊。被动造假者一般是不知情人或不完全知情人,不了解造假的全部内幕和真相。不过主动和被动是相互的,且往往可以相互转化,有些参与造假者开始可能是被动的,一旦加入造假行列后却又变得积极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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